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73民终259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颍上县汉纳百川图书销售有限公司(原颍上县汉纳百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慎城镇前进东路77号颖阳花园11#楼111铺。
法定代表人:郑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荣荣,女,1994年1月10日出生,颍上县汉纳百川图书销售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计划出版社有限公司(原中国计划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楼。
法定代表人:周昌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威,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中国计划出版社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鹏,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有限公司(原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胡红亮,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雪梅,女,1975年2月3日出生,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颍上县汉纳百川图书销售有限公司(原颍上县汉纳百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汉纳百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计划出版社有限公司(原中国计划出版社,简称计划出版社公司)、一审被告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有限公司(原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简称文献出版社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8民初37770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7月13日进行了询问。汉纳百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征及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尚荣荣,计划出版社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王威、张大鹏,文献出版社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宋雪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汉纳百川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汉纳百川公司不承担责任。事实和理由:1.涉案作品不构成侵权;2.即使涉案作品构成侵权,一审判决经济损失的赔偿金额也过高;3.一审判决关于诉讼费的分担明显错误。
计划出版社公司二审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汉纳百川公司的上诉请求。
文献出版社公司未发表意见。
计划出版社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汉纳百川公司赔偿300万元,文献出版社公司对其中50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汉纳百川公司承担惩罚性赔偿金300万元;3.汉纳百川公司和文献出版社公司共同承担维权合理费用15000元(律师费、公证费和其他相关费用)。事实和理由:计划出版社公司是《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培训教材》系列图书的出版机构,拥有合法的出版发行权,文献出版社公司审查不严出版的《造价工程师精讲》图书(简称涉案作品)内容均系剽窃自计划出版社公司图书,汉纳百川公司在天猫经营的网店“汉纳百川图书专营店”大量售卖侵权图书流入社会,侵犯计划出版社公司的专有出版权,给计划出版社公司造成巨额损失。汉纳百川公司和文献出版社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计划出版社公司提交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出具的声明和知识产权归属及保护知识产权授权委托书、2013年造价工程师教材出版合同,证实该协会组织全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编审委员会编写《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计价》、《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木建筑工程)》、《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安装工程)》等图书,享有系列图书的著作权,并由计划出版社公司独家出版发行,享有专有出版权。计划出版社公司按总码洋的30%支付稿酬,并有独立维权的权利。计划出版社公司出版的图书包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计价》、《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安装工程)》,涉及价格为195元。
计划出版社公司提交(2016)聊鲁西证民字第2825号公证书及发票,证实其在2016年9月14日通过网络在天猫“汉纳百川图书专营店”购买《造价工程师考试精讲》(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计价/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安装工程)2本,价格为95元,并于当月18日收到图书。该产品介绍中写明“根据教材编写”,使用了计划出版社公司3种图书的主要内容。上述公证费用为950元。计划出版社公司和汉纳百川公司一审当庭拆封公证书所附的快递包裹并与计划出版社公司图书内容进行比对。计划出版社公司同时提交中国新闻出版信息网截图,证明上述图书由文献出版社公司出版。计划出版社公司还提交委托合同及律师费发票,证实本案诉讼律师费为1.5万元。
汉纳百川公司和文献出版社公司认可上述证据,汉纳百川公司表示图书为正版图书,包裹中还有软件卡、课程卡等,证明其售卖产品为学习套装,图书并不是其中的主要部分。
计划出版社公司提交(2015)皖民三终字第00127号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申2679号民事裁定书、相关案件多份管辖异议裁定书、(合)文罚字(2014)第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汉纳百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征是合肥眼一亮商贸公司(简称眼一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汉纳百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玉兰是母子关系,其长期参与进行正版图书缩减内容的复制和发行行为,亦曾在中国计划出版社公司起诉的案件中直接作为被告人并被直接判决承担了侵权责任,该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再申给予了维持。上述案件中涉及的深圳市汉纳百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肥易满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易满分公司)亦与其存在一定关联关系。
安徽案件中,涉案作品的2013年版被认定为侵权,判决中经过对比,认定汉纳百川公司图书内容节选自计划出版社公司图书,出版时间晚于计划出版社公司,目录章节标题均完全相同,内容构成实质性相似,判决郑征与深圳市汉纳百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连带赔偿40万元经济损失。另有云南法院判决书认定云南科技出版社直接承担侵权和赔偿责任。计划出版社公司认为上述证据可以证实汉纳百川公司持续性侵权,并在各案中均提出管辖异议诉讼致使拖延。
汉纳百川公司认可上述证据,表示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扣押2.7万册图书,其中没收非法正规印刷品3667册,并认定图书从易满分公司进货,判决书亦认定剽窃行为由易满分公司实施,并非汉纳百川公司所为,汉纳百川公司承担责任是因为销售该书以及将图书扫描上传到网络供下载。
计划出版社公司表示郑征也曾是易满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汉纳百川公司对此认可。
文献出版社公司表示上述法律文书均与其无关。
计划出版社公司提交了双方图书内容的详细比对列表,显示双方图书篇章结构完全一致,汉纳百川公司图书内容在计划出版社公司图书中均有体现,并通过变换连接词、删除叙述等部分,缩减计划出版社公司图书内容,将计划出版社公司的文字部分放入表格,缩编并提炼精华部分。
汉纳百川公司表示相同部分是专有名词的说明和通用程序部分,均属于公有领域的范围,必然会大部分内容相同。计划出版社公司表示其图书由部委指定的编纂组编写,汉纳百川公司图书完全使用其中内容,没有其他自主添加和超出的内容。汉纳百川公司认可没有超出部分,但表示计划出版社公司图书内容并非独创,是汇编作品,其中相同部分在其他作品中也有体现。
计划出版社公司提交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调取的汉纳百川公司天猫店铺销售记录,自2015年2月1日出版至2017年8月24日,该店铺涉案作品的销售金额为3165510元,证明其侵权行为一直持续且有大额获利。汉纳百川公司表示并未直接收到法院调取的原始记录,只收到了计划出版社公司自行整理的数据。计划出版社公司表示西安法院曾给予各方当事人证据内容拷贝并进行过核对,其电脑中有原始核对记录。汉纳百川公司表示庭审后回去核实,如发现问题三日内向法庭反馈。庭审后其未对此提出意见。
文献出版社公司对上述证据不持异议,表示图书书号是文献出版社公司的,但汉纳百川公司售书与其出版的图书有差异,其未对此具体说明。
汉纳百川公司表示其从品智公司购进涉案作品,图书侵权与其无关;文献出版社公司亦表示了相同意见。计划出版社公司表示汉纳百川公司自2014年起即开始缩印其图书,与不同的出版社合作,并有关联的出品公司,包括本案涉及的品智公司,以及此前的易满分公司、眼一亮公司等。汉纳百川公司表示针对涉案作品其最早与易满分公司合作,发现问题后变更为与品智公司合作,后发现品智公司的内容也有问题。计划出版社公司认为品智公司与汉纳百川公司是关联公司,品智公司的图书主要在汉纳百川公司的店铺售卖,也有其他渠道。品智公司之前的法人是郑征的母亲郑玉兰,在文献出版社公司起诉品智公司的另案诉讼中,品智公司的代理人是郑玉兰。
汉纳百川公司不认可上述内容,表示其与计划出版社公司之间的诉讼自2015年开始,品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2014年已经进行了变更。其母亲担任法定代表人系因为其有图书出版许可证,将许可证转给品智公司出版图书。
一审法院询问汉纳百川公司为何不从计划出版社公司处进书,其表示计划出版社公司图书售价高,加上软件卖到400余元。此外计划出版社公司出版的是教材,其出售的套餐以辅导内容为主。
汉纳百川公司提交涉案作品CIP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正版验证查询结果、品智公司代理商授权书、配货单和天猫店停止销售页面截图,证实其涉案作品为正版,品智公司授权汉纳百川公司在天猫店销售其与文献出版社公司合作出版的图书,共印制8000套,现已停止销售。
文献出版社公司对上述证据不持异议。计划出版社公司不认可其中的配货单,表示在天猫店查询的销售记录高达几万套。
汉纳百川公司提交搭配订单情况截图,包括在涉案作品项下有客户留言系购买水利水电专业的套餐;标注含有265/195/196元三种内容的套餐共付款93元(系刷单情况,实际销售一套,要求客户拍下三套,可以减5元,最终实际发货只有一套),以证实实际销量远远低于页面显示。
计划出版社公司对此不认可,称天猫平台有明确规定不允许刷单。
汉纳百川公司提交网校课件充值卡、网校课件成本明细、百川做题考试软件充值卡、百川考试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百川店铺造价师交易快照、关于软件的说明、百川店铺单独购买涉诉软件的订单记录、淘宝百川造价师考试软件销售情况,证实涉案作品销售的成本构成,其中包括其单独销售软件的情况,每科为18元,并非购买图书赠送软件。其销售的商品捆绑了图书、软件、讲课视频、还包括天猫平台使用费(2.5%)、快递成本、进货成本,图书只占其中很小部分,每本图书形成的收益不到2元。其利润计算表中网校课件为10元、做题软件成本55元、天猫平台成本2.45元、快递成本9.42元、图书采购价格17元,合计93.87元。其售价一套为95元,利润只有1.33元。
计划出版社公司对上述计算方式不予认可,表示其公证书中天猫店商品标注“送全套视频课件”。其公证时间较早,当时的销售模式就是售卖教材送相关课件,与现在不同,后由于双方诉讼,该公司改变经营模式。销售内容中表示内容来自正版教材。
汉纳百川公司表示从未送过软件,且软件内容是习题,必须依据教材内容完成。
文献出版社公司对上述证据均无意见。其提交涉案作品权利转让合同、选题论证会记录、编审三审报告及出版合同,证实图书编委会将涉案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品智公司,经过选题申报、和三审三校,履行了严格的审查程序。其还提交《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造价师考试《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大纲,证实涉案作品的内容属于公共领域的知识内容,不应由计划出版社公司垄断。
计划出版社公司表示三审三校相关文件都可以后补,文献出版社公司未提供委印单,对印刷数量亦不认可,计划出版社公司图书取得管理部门的独家授权,汉纳百川公司教材使用其内容构成侵权。
汉纳百川公司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文献出版社公司表示庭后核实委印单,但庭审后未再提供相关内容。
经询,本案中三方均不申请追加品智公司作为案件当事人。
以上事实,还有一审法院的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计划出版社公司经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授权,签约取得经该协会组织教材编审委员会编写并享有著作权的涉案教材的专有出版权,并针对侵权行为有独立维权的权利。
涉案作品由文献出版社公司出版,内容基本为计划出版社公司图书主要内容的精编,文献出版社公司和汉纳百川公司虽表示其内容来自品智公司,但均未要求追加该公司参加本案诉讼,且此前与汉纳百川公司图书形式和内容基本相同的图书已在安徽、云南法院等法院的案件中被认定为内容侵权(其中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案件的确认),计划出版社公司认为本案图书只是此前图书的换皮再版。此前相关教材的案件中涉及的深圳市汉纳百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易满分公司、眼一亮公司等均与本案中的汉纳百川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郑征存在一定关联,图书内容和形式亦近似,应为方法近似的系列操作,经对比均使用了图书的主要内容,可以认定汉纳百川公司图书的内容来自于计划出版社公司图书的内容,构成实质性相似,文献出版社公司和汉纳百川公司的出版及销售行为侵犯了计划出版社公司的专有出版权。
文献出版社公司和汉纳百川公司均提出计划出版社公司图书的性质为教材,依据国家考试大纲编写,涉案作品的内容亦为针对该项考试的教材,故内容存在大量相同之处不可避免。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作品的大部分内容依附于考试大纲的要求,涉案作品的侵权确与针对独创性较强的文字内容的抄袭性质存在不同,但因涉案作品作为职业考试教材的特殊性,计划出版社公司取得出版权系经过主管考试及教材编写机构的授权,并为此支付了相关费用,其专有权利应给予一定保护。涉案作品未取得相关管理机构授权,直接在计划出版社公司图书内容的基础上进行了重点缩略。虽然购买涉案作品的用户并不一定不再购买计划出版社公司的图书,但涉案作品的销售仍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替代计划出版社公司部分图书的作用,影响了计划出版社公司销售图书的收益,应对其损失给予赔偿。计划出版社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汉纳百川公司在其天猫店铺针对涉案作品的销售数量巨大,本案涉及的侵权时间段为2015年2月至2017年8月。计划出版社公司所诉赔偿数额较高,汉纳百川公司所述仅从品智公司购入8000套图书进行销售的陈述,明显与店铺销售情况不符,一审法院对该数量不予采信。其表示其中存在刷销量的部分,购买多种图书仅交付其中一种,并强调店铺打包销售的内容中图书内容仅占很小比例等情节,对此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刷销量等行为不符合销售平台的规定,但汉纳百川公司举证证实曾实际发生,该公司销售的整体内容中确实包含软件等,其附加价值也是用户购买的目的之一,一审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对上述情节给予一定考量。涉案作品性质的特殊性亦作为酌定赔偿数额的因素之一。计划出版社公司要求汉纳百川公司在承担正常的损失赔偿之外另行承担多次侵权的加重责任,一审法院对此亦在赔偿数额中一并予以考虑。计划出版社公司的维权支出基本合理,一审法院给予支持。
虽然汉纳百川公司是主要侵权人和受益者,但文献出版社公司对涉案作品内容的审核存在疏漏,未对汉纳百川公司等关联公司和人员的过往侵权行为及涉及涉案作品已经生效的判决进行查询和给予注意,其应以收益范围为基础,与汉纳百川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颍上县汉纳百川图书销售有限公司颍赔偿中国计划出版社有限公司经济损失95万元,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有限公司对其中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二、颍上县汉纳百川图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中国计划出版社有限公司维权费用15000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三、驳回中国计划出版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另查,颍上县汉纳百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变更名称为颍上县汉纳百川图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计划出版社于2019年1月23日变更名称为中国计划出版社有限公司;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于2019年4月8日变更名称为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有限公司。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结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一审判决认定汉纳百川公司构成侵权是否正确;二、一审判决对经济损失判赔数额的认定是否合理。
一、一审判决认定汉纳百川公司构成侵权是否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经一审法院对比,涉案侵权图书使用了计划出版社图书的主要内容,可以认定汉纳百川公司图书的内容来自于计划出版社公司图书的内容,构成实质性相似;且涉案侵权图书未取得相关管理机构及计划出版社的授权,其销售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替代计划出版社公司部分图书的作用。在此基础上,一审判决认定汉纳百川公司的涉案行为侵犯了计划出版社公司的专有出版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二、一审法院对损害赔偿及合理支出数额的判定是否合理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不足以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故应当依据法定赔偿标准确定赔偿数额。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侵权图书的销售数量、侵权持续时间、多次重复侵权等因素酌情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另外,一审判决关于诉讼费的分担并无明显不当,汉纳百川公司的此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汉纳百川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450元,由颍上县汉纳百川图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崔宇航
审 判 员 冯 刚
审 判 员 李志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 越
书 记 员 张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