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3021号
原告:***,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筱睿,四川鼎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胡红亮。
原告***与被告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范艾玓
人民陪审员 何世萍
人民陪审员 何庆中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胡瀚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