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有限公司

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有限公司、某某与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有限公司、某某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民辖终2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复兴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胡红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2年1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祎祎,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凤岐,男,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审被告:江苏凤凰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凤凰书城分公司,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湖南路1号。
负责人:葛骏。
上诉人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凤岐、江苏凤凰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凤凰书城分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初16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著作权侵权纠纷,被告江苏凤凰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凤凰书城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且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是可以受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在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损失300万元的情况下,直接向南京中院提起诉讼,是故意回避南京市鼓楼区法院管辖,应视为其故意放弃南京市鼓楼区法院管辖。因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王凤岐的住址在北京市朝阳区,因此,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或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管辖权裁定,将案件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或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规定,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的著作权纠纷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本案中,**起诉主张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有限公司、江苏凤凰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凤凰书城分公司等三被告侵犯了其《九种体质养生膏方》一书的著作权,要求判令三被告赔偿损失300万元及其他费用,故本案属于著作权侵权纠纷。因被告江苏凤凰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凤凰书城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且**主张的诉讼标的额超过300万元,故按照上述知识产权案件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驳回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
综上,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坤
审 判 员  刘 璇
审 判 员  周杨明
法官助理  张锴冬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尹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