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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信阳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民终23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3年1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前进办事处***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725841878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平桥村十组019号1号楼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3068773436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信阳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21)豫1503民初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减缓免未获准的情况,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能按照通知要求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换取诉讼费预收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许前让 审判员  彭 晨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