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民初78号之二
复议申请人: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鲁东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鲁东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2020)湘04民初78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冻结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在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案款3700万元。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不服,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复议请求:撤销(2020)湘04民初78号民事裁定,并将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被冻结的执行案款予以解除。事实和理由:1.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尚存有较大争议,故本案不宜由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冻结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财产的裁定。2.(2020)湘04民初78号民事裁定书中没有明确相应保全措施的实施期限,既是法院文书书写不规范,也是不尊重当事人的知情权和诉讼权利,故应予撤销。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管辖权异议程序虽在处理之中,但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将此规定为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的情形之一。其次,(2020)湘04民初78号民事裁定书未写明保全的期限,确属文书书写不规范,但可以通过补正程序予以纠正,无须撤销该保全裁定。据此,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审判长 周 宏
审判员 刘丽娅
审判员 张 健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陈 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