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东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鲁东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执123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执行人:山东鲁东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运河路336号光谷未来城4幢G区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34728404B。
法定代表人:王建彬,董事长。
被执行人:秦永录,男,198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
***与山东鲁东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秦永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据(2021)鲁0112民初1016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2021)鲁0112民初101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山东鲁东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秦永录送达,山东鲁东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秦永录于2021年12月23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故(2021)鲁0112民初10160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本案不符合受理的条件。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对山东鲁东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秦永录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吴 刚
审判员 唐 牣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荆慧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