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1财保96号
申请人: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韩村河村大自然新城雅苑商业楼C座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鲁东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运河路336号光谷未来城4幢G区3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建彬,董事长
被申请人:东营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130号。
法定代表人:**月,董事长
申请人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鲁东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东营银行东营区支行账号为×××账户内存款102535.2元。被申请人东营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账号为×××账户内存款25633.8元。上述共计保全金额128169元。共计保全金额128169元。申请人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128169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鲁东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东营银行东营区支行账号为×××账户内存款102535.2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东营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账号为×××账户内存款25633.8元。
保全费1160.85元,由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申请人应于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的,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自喜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郭珊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