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莱建工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方皓建设有限公司等物件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执保1517号 申请人:**,男,197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申请人:山东方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口镇街道办事处正顺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MA3P2PGR7N。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方皓建设有限公司、***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7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方皓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月日起至2022年月日止,冻结期间内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办理提取、转账或者其他转移手续。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