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6诉前调6161号
申请人:**,男,197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申请人:山东方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口镇街道办事处正顺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MA3P2PGR7N。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方皓建设有限公司、***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7万元或等价值财产,并提供保函作为担保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的保全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