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浪潮传媒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新浪潮传媒有限公司、玫琳凯(中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322民初369号

原告:**,男,1952年7月9日生,汉族,住昌黎县。

被告:山东新浪潮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57号天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MA3MGEJ76H。

法定代表人:庞道锋。

被告:玫琳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安远路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09167206N(1/1)。

法定代表人:DavidBruceHoll,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昆,上海恒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茜,上海恒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山东新浪潮传媒有限公司、玫琳凯(中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志玮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龙美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