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322民初369号
原告:**,男,1952年7月9日生,汉族,住昌黎县。
被告:山东新浪潮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57号天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MA3MGEJ76H。
法定代表人:庞道锋。
被告:玫琳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安远路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09167206N(1/1)。
法定代表人:DavidBruceHoll,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昆,上海恒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茜,上海恒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山东新浪潮传媒有限公司、玫琳凯(中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志玮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龙美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