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民终178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尊宏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为樟,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大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利达华信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佛山市尊宏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大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利达华信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民初11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佛山市尊宏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佛山市尊宏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佛山市尊宏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720元,减半收取计386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尊宏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吴媛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