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24991号
原告:北京利达华信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京东街1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法务。
被告: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东路03号中水电大厦60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利达华信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利达华信电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利达华信电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利达华信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11元,由北京利达华信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