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24950号
原告:北京利达华信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京东街17号2庄1-4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
被告:深华建设(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利达华信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华建设(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利达华信电子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利达华信电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