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25585号
原告:北京利达华信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京东街17号2幢1—4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中央档案馆西侧平房(原北京护苗食品加工有限公司)A1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利达华信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利达华信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北京利达华信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利达华信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3元,由北京利达华信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程 颖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