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九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包头市康泰塑胶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九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包开执字第22号
申请执行人包头市康泰塑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青山区少先路2号包头商会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内蒙古九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西环办汇丰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3月25日出生,系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河新区石拐棚户区十三标段项目负责人,现住址包头市东河区通顺街3区1栋1单元5楼东户。
包头市康泰塑胶有限责任公司诉内蒙古九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4日作出的(2012)包开民初第4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包头市康泰塑胶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包头市康泰塑胶有限责任公司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包开执字第2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包头市康泰塑胶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美丽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董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