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1327执恢92号
申请执行人:范群朝,男,汉族,生于1973年4月3日,住河南省社旗县。
被执行人:社旗县下洼镇马蹄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任该村委会主任。
被执行人:社旗县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社旗县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巴新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范群朝与被执行人社旗县下洼镇马蹄村民委员会、社旗县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局、社旗县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7)豫1327执恢92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詹兴合
审判员程纲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