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中豪彩钢工程有限公司与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2民初6696号
原告:西安中豪彩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065319012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铮,陕西其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鼎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386。
负责人:**。
被告:鼎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0558641069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8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中豪彩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鼎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鼎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中豪彩钢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中豪彩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39元(原告已预交),现由本院退还原告819.5元,剩余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赵 冰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冀 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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