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中豪彩钢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中豪彩钢工程有限公司和甘肃恒安建筑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甘0111民初1308号
原告:西安中豪彩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解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恒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红古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被告**,男,197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原告西安中豪彩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恒安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西安中豪彩钢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西安中豪彩钢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甘肃恒安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中豪彩钢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0元,减半收取735元,由原告西安中豪彩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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