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陕0113民初6347号
原告:西安中豪彩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市碑林区太白**路**侧********第**幢******层**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康盛阳光项目投资管理,住所地:**安市雁塔区雁塔科技产业园科技路**号华奥大厦**座******层**号30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中豪彩钢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康盛阳光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中豪彩钢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中豪彩钢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中豪彩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99元,减半后由原告西安中豪彩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99.5元。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