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中豪彩钢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西安中豪彩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金坛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陕0112民初6478号
原告西安中豪彩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路东侧西******第9幢1**5层105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9012K。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金坛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景北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571960。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西安中豪彩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金坛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中豪彩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安金坛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5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028元,其余2028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