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21财保38号
申请人:淮北丰隆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289K。
法定代表人:秦俊岭,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嘉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开发区青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CFHP6X。
法定代表人:赵浩淞,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淮北丰隆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嘉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淮北市相山支行,账号:×××98)。淮北丰隆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案外人秦峻岭、黄颖所有的皖(2019)濉溪县不动产权第0××4号房地产权证载明的房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淮北丰隆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嘉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淮北市相山支行,账号:×××98);
二、查封案外人秦峻岭、黄颖所有的皖(2019)濉溪县不动产权第0××4号房地产权证载明的房产。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淮北丰隆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余绍德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文 灿
书 记 员 陈亚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查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