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21民初1369号
申请人:淮北丰隆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572289K。
法定代表人:秦峻岭,该公司经理。
被告:上海褒旭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茂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W08。
法定代表人:秦翠,该公司经理。
淮北丰隆钢结构有限公司(淮北丰隆公司)与上海褒旭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褒旭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淮北丰隆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褒旭的银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清算中心账号31×××02)存款370万元。申请人淮北丰隆公司以其所有的濉土国用2010第15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土地为其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北丰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褒旭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开户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清算中心账号31×××02)存款370万元;
二、查封申请人淮北丰隆钢结构有限公司所有的濉土国用2010第15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的价值370万元的土地。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淮北丰隆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余绍德
人民陪审员 仲媛媛
人民陪审员 杨李梅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文 灿
书 记 员 陈亚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