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11民初5361号
申请人:重庆长江工业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海龙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蒋波。
被申请人:洛阳乾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宇文恺街67号。
法定代表人:宋雪云。
原告重庆长江工业炉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乾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880000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申请人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乾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8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案件申请费4920元,由申请人重庆长江工业炉制造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常 锐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刘棕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