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海建设有限公司

毕节市七星关区交通运输局、四川省苍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民申47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毕节市七星关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松山路**。
法定代表人:戴德润,该局局长。
委托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旭,贵州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省苍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三圣街**。
法定代表人:廖志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华,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江洪,贵州本芳(织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毕节市七星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长江,贵州友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徐仁,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超,贵州黔信(毕节)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毕节市七星关区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七星关交通局)、四川省苍海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苍海公司)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徐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5民终265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七星关交通局申请再审称,因工程时间跨度大,再审申请人七星关交通局在二审庭后才又从七星关档案馆发现已经支付的50万元票据,而且苍海公司项目委托人也书面证明收到50万元的事实,因而发现了新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5民终26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确认七星关交通局实际欠苍海公司工程款为1679322.01元。
再审申请人苍海公司申请再审称,涉案工程系BT项目,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包人系苍海公司,苍海公司已经将全部工程款支付与徐仁,故苍海公司及七星关交通局不应承担任何支付责任;一审判决对《补充协议》不予采信,但对**与徐仁之间可能存在的虚假诉讼未加以甄别,侵害了苍海公司和七星关交通局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被申请人**对原审被告毕节市七星关区交通运输局的诉讼请求。
被申请人**辩称,七星关区交通运输局的证据不是新证据,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支持,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被申请人徐仁辩称,七星关区交通运输局的证据不是新证据,苍海公司与徐仁是转包而不是发包关系,被答辩人苍海公司未参与涉案工程的施工,而且尚欠徐仁363672.4元。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支持,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毕节市七星关区交通运输局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 宇
审判员 刘荟宇
审判员 严 白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唐运稳
书记员韩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