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05民终2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苍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三圣街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本芳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红,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毕节市七星关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松山路86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节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省苍海建设有限公司(下称苍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万红、毕节市七星关区交通运输局(下称七星关交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6)黔0502民初3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苍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万红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被告七星关交通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6)黔0502民初352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四川省苍海建设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68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