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海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四川省苍海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新津执字第345-1号
申请执行人干锐。
被执行人四川省苍海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干锐申请执行四川省苍海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四川省苍海建设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省苍海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采取了司法冻结的强制执行措施,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新津执字第345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或者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建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