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焦作市中站区金冠建筑设备租赁站、山西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803执449号
申请执行人焦作市中站区金冠建筑设备租赁站。
经营者闫运动。
被执行人山西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太山。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18)豫0803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山西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西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4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44276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 健
审 判 员  贾慧贤
代审判员  陈建华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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