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沁县鸿森商砼服务站诉山西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鸿城分公司、沁县国新远东燃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430民初9号
原告:沁县鸿森商砼服务站。
法定代表人:张国强,该站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张国平,该服务站对外销售人员。
被告:山西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鸿成分公司。
负责人:呼建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沁县国新远东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成智勇,该公司董事长。
地址:沁县新店镇新店村。
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沁县鸿森商砼服务站诉被告山西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鸿城分公司、沁县国新远东燃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因其与被告自行和解而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沁县鸿森商砼服务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5元,由被告山西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鸿成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郜天宏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时新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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