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屯留县路村乡老军庄村村民委员会与山西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晋04民终1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屯留县路村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西省屯留县***村。
法定代表人:刘振生,村委主任。
被上诉人(原告原告):山西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县城镇曙光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申太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郜瑞琴,山西振坤(屯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郭旭红。
上诉人屯留县路村乡***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山西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郭旭红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2018)晋0424民初1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刘振生,被上诉人开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郜瑞琴,原审第三人郭旭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村委会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有效。事实和理由:原判对被上诉人诉讼请求的支持,违背诚实信用的民事原则。且依据的第三人陈述,其挂靠被上诉人承揽工程已经有15年时间。判决应当适用诚实信用的民事原则,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确认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的合同有效。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上诉人与第三人是挂靠关系还是公司与项目经理的关系?仅有二者陈述,因二者利益的共同与串通,仅凭二者陈述,不足以认定是挂靠关系。由于合同书上有被上诉人签章,有第三人签名,应由被上诉人提供员工工资表、劳动部门出具的与第三人没有劳动关系、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关系的相关证明,方能认定二者到底是什么关系。本案所涉合同签订后,建设项目已有部分主体接近完工,判决合同无效,上诉人的工程无法进行,判决合同有效有利于交易完成。终上,请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有效。
被上诉人开源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郭旭红借用资质违反法律规定,涉案合同认定为无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郭旭红与我公司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其只是借用我公司的资质对外承揽工程。我公司对其没有授权等委托文件。
原审第三人郭旭红述称,没有意见。
被上诉人开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7月9日签订的《合同书》无效。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7月9日,***村委与开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开源公司承建***村新农村住宅小区建设项目,***村委同意以自有村集体土地7.74亩交给开源公司开发,开源公司负责完成项目审批、工程建设的全部资金及销售等。***村委会由代表人吴占民签字,开源公司由郭旭红签字。庭审中,查明合同的签字人、履行人均为郭旭红,郭旭红按工程总造价1%向开源公司交纳管理费。郭旭红与开源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及挂靠合同。长期以来,郭旭红系自己承揽工程,然后以开源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及向开源公司按工程造价的1%交纳管理费。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郭旭红向开源公司交纳工程管理费,开源公司在收取管理费后,对工程的施工不进行任何管理,也不进行工程款的收取,由郭旭红自行施工及享有施工收益,郭旭红与开源公司这种行为系郭旭红无施工资质,借用有资质的公司进行施工的行为。郭旭红借用开源公司名义与***村委会签订的合同书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合同,依法为无效合同。判决如下:确认原告山西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屯留县路村乡***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7月9日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诉讼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山西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系涉案工程承包合同效力的问题。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本案中,在案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证明,原审第三人郭旭红系借用山西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村委会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因此,一审认定涉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符合法律规定。至于合同无效后产生的后果,不属于本案的受案范围,本院不予处理。综上,上诉人屯留县路村乡***村村民委员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屯留县路村乡***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艳军
审判员  姬国强
审判员  李国君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宋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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