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屯留县李高乡李坊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晋0424民初204号
原告山西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城镇曙光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申太山,经理。
原告***,男,1973年8月26日生,汉族,长治市屯留区。
上列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焦广,山西忠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屯留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治市屯留区******。
法定代表人暴学伟,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贺勇,山西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山西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屯留县******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西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焦广,被告屯留县******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暴学伟及其委托代理人贺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西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二原告工程款人民币99725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1年8月12日,被告与原告山西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农村街巷硬化建设合同》,经定由原告承建被告村内街巷硬化工程,工程价款按每平方米80元整计算,2013年4月25日经长治市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审核报告,审定金额为1946006.67元,2015年12月31日,被告向原告的委托人出具欠条一支,尚欠人民币664838.67元未支付,双方于2017年6月2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告一年内支付清剩余工程款664838.67元,利息按照月利率千分之二十(即2%的利息计算),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到起诉时已经逾期25个月未按约支付二原告工程款。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且已经履行完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拒绝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屯留县******村民委员会辩称,1、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农村街巷硬化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屯留县村级工程公开招标投标管理制度》中也明确规定,村级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下的房屋、公益设施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本案***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是借用了原告山西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签订合同而进行的施工;本案所涉及工程属于农村道路硬化工程,关系到农村居民民生的公用事业,并且大部分使用的是国有资金,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进行招标,但本案的工程并未进行招标,故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2、***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被告是与原告山西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虽然原告***也在合同上签字,但***只能是作为开源公司所委托的代理人或委派到施工现场的代表,其并不具备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故***并非本案适格主体;3、原告起诉的欠付工程款997258元与实际所欠工程款金额不相符,根据《审核报告》可以确定,工程总价款为1946006.67元,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由财政支付五次共计1281168元,之后又分别于2017年1月25日支付50000元、2017年6月7日支付100000元,合计7次支付1431168元,尚欠514838.67元,并非原告起诉的997258元。综上,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不是本案适格原告,原告起诉的欠款金额与实际欠款金额不相符,请求人民法院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2日,被告作为发包人、原告***作为承包人签订《农村街巷硬化建设合同》,合同落款由原告***签字,原告山西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盖章。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村内街巷硬化工程,工程为包工包料,工期为60天,工程价款按每平方米80元计算,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的80%,余下20%为保质金,期限为一年,工程未出现质量问题后,质保金付清。2013年4月25日,经长治市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审核报告,审定金额为1946006.67元。2015年12月31日,被告向***出具欠条一支,尚欠人民币664838.67元未支付。2017年6月2日,由原告***签字,原告山西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盖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0000元,剩余工程款664838.67元一年内付清,利息按照月利率千分之二十(即2%的利息计算),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协议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100000元。后被告未按期还款,致原告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中的合同签订人是***,收款人亦是***,***与山西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亦不具有劳动关系,结合建筑工程行业的借用资质的情形存在,可以确定***系借用有资质的公司进行施工的实际施工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名义签订的合同依法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具体到本案中,***所承包的工程,已投入使用,且被告在使用中亦未提出质量问题,故被告应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与被告于2017年6月2日所签的协议书,被告未举证证明该协议书具有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存在,故被告应按该协议书向***支付欠款。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屯留县******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欠款及利息997258元。
二、驳回原告山西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减半收取6886元,由被告屯留县******村民委员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申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琳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