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1063号
原告:四川**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紫竹中街14号。
法定代表人:吴钊,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可心,四川智典(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男,198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
原告四川**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因本案需要确认劳动关系,属于涉及人身关系的案件,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简易程序。
审判员 徐 佳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钟剑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