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626民初50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四川**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现驻地:内蒙古自治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21298774。
法定代表人:吴某。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四川**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泳博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小芬
书 记 员 何 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