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双晟石油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某某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626民初50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四川**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现驻地:内蒙古自治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21298774。

法定代表人:吴某。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四川**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泳博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小芬

书 记 员 何 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