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221执1080号
申请执行人:南丹县佳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广西南丹县城关镇百舜建材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17968278469。
法定代表人:蒋松波。
被执行人:南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广西南丹县大厂镇大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1MA5NTJP73G。
法定代表人:戴启堂。
被执行人:***,男,199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丹县大厂镇大厂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丹县佳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其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不需要法院继续强制执行为由,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侵害国家、社会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本案无需继续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桂1221执10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黄晓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梁 富
书 记 员 任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