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丹县佳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南丹县佳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南丹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签发:韦建明
拟稿:韦文秀
发往:
核稿:陈世秋
校对人:陈世秋
南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221财保36号
申请人:南丹县佳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17968278469,住所地广西南丹县城关镇百舜建材城。
法定代表人:蒋松波。
被申请人:南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1221MA5NTJP73G,住所地广西南丹县大厂镇大厂村。
法定代表人:戴启堂。
申请人南丹县佳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南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15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南丹县佳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蒋松波开户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丹支行(卡号:6214××××3172)150万元的存款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丹县佳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亦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南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150万元的财产(具体查封财产数额及财产类型以查封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二、冻结蒋松波开户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丹支行(卡号:6214××××3172)150万元的存款,该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支付),由申请人南丹县佳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韦建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世秋
书 记 员 韦文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