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桂1221执235号
申请执行人南丹县佳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682784-6。法定代表人蒋松波,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8月11日出生,住所地**丹县。
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执行南丹县佳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申请***买卖合同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1221民初14号南丹县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南丹县佳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案款50317.5元,承担执行费655.0元。本院已执行5800元,尚有44517.5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且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7)桂1221执2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晓明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陆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