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02民初7732号
原告:夏芸芸,女,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东港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夏芸芸与被告温州市公用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义务保障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审理,现被告已履行全部义务,原告夏芸芸于2020年8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芸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芸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夏芸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