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04民初4245号
原告:温州市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东港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MA295WJM4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茶山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茶山街道卧龙路5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04720034452F。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茶山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温州市公用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