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婺企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婺华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民辖22号 原告:江西婺华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3078972710X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上饶,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 被告:**,男,198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娄底,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2021年1月25日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立案的(2021)赣1130民初181号原告江西婺华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婺华通信)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两地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产生争议,协商未果。2021年6月2日,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婺华通信的诉讼请求及提交的证据,现婺华公司基于其与***签订的《劳务分包协议》主张权利,本案应当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工程所在地为横峰县**供电所,故本案应由横峰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2021)赣1130民初181号民事裁定; 二、原告江西婺华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由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审理; 三、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自接到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将(2021)赣1130民初181号一案全部卷宗材料及诉讼费移送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蔡 霞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