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1130执1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农民,住江西省德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海(系***儿子),住江西省德兴市。
被执行人:江西婺华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婺源县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8972710-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婺华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江西婺华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给付申请执行人***2018年伤残津贴25008元,已向法院交纳执行申请费275元,合计2528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婺华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婺源农商银行营业部账号17×××56内存款人民币2528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