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1130执11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农民,住江西省德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海(系***儿子),住江西省德兴市。
被执行人:江西婺华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婺源县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8972710-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婺华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江西婺华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江西婺华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婺源农商银行营业部开户,账号为17×××5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江西婺华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婺源农商银行营业部账号17×××56内存款人民币25283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