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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输配电有限公司、江西婺华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1125财保20号 申请人:江西**输配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横峰县物流园区(红军大道九甲村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5MA35JP287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婺华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3078972710XU。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住江西省婺源县, 被申请人:***,女,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住江西省婺源县, 申请人江西**输配电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江西婺华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为由,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婺华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75000元。申请人江西**输配电有限公司提供天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输配电有限公司提出上述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理由成立,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便于案后执行顺利,减少申请人部分诉讼风险,准予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婺华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75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895元,由申请人江西**输配电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