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624民初2306号
原告:***,男,1951年8月7日出生,满族,无业,
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被告:辽宁万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镇中心路287
号。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法律服
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辽宁万江实业有限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孔 丹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