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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辽宁万江实业有限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624民初2306号 原告:***,男,1951年8月7日出生,满族,无业, 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被告:辽宁万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镇中心路287 号。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法律服 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辽宁万江实业有限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孔 丹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