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9)鲁01民终11310号
上诉人济南永顺管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东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泰安汶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原审被告苏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9)鲁0103民初4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济南永顺管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济南永顺管道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准许济南永顺管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290元,减半收取4145元,由上诉人济南永顺管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魏希贵
审判员 宋海东
审判员 刘永刚
书记员 张希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