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永顺管道有限公司

济南永顺管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03执5242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永顺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党家庄镇魏家村。
法定代表人:许光巨,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
被执行人:赵小荣,女,196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
申请执行人济南永顺管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小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103民初41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赵小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永顺管道有限公司货款516440元。二、被告***、赵小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济南永顺管道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以101644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3日起至2016年11月21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以51644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三、驳回原告济南永顺管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赵小荣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赵小荣银行账户4564.22元,已扣划过付给申请人。本院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赵小荣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赵小荣高消费至本案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并于2021年3月25日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予会
审判员  胡文利
审判员  李伟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