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永顺管道有限公司

济南永顺管道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03执53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济南永顺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党家庄镇魏家村。
法定代表人:许光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磊,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芸,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市中区。
济南永顺管道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出的(2019)鲁0103民初41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永顺管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8520元。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永顺管道有限公司偿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以40852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三、驳回原告济南永顺管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状况,查明: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此外,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至本案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济南永顺管道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予会
审判员  胡文利
审判员  于高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