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通利康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通利康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高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5民二初1022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022号
原告:武汉通利康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李晋源,总经理。
被告:广州高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李天津。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通利康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高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通利康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通利康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翼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