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通利康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通利康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新磨山社区居民委员会用益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民终13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经济开发区汤逊湖民营工业园武汉市江夏德松科技开发中心厂房二。
法定代表人:李晋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新磨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原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磨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鲁磨路558号。
负责人:刘运平,该社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梁,男,该社区物业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频,男,该社区党总支副书记。
上诉人******处理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新磨山社区居民委员会用益物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鄂0192民初5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独任制审理。
本院认为,******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交纳的2018年下半年房租,应当如何认定支付对象,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武汉腾达电气有限公司与本案处理有利害关系,也有助于查清本案事实,应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鄂0192民初54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处理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65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骆朝辉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阮小琴
书记员李明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