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05民初9719号
原告:武汉通利康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雄楚大街杨家湾紫菘民营科技工业园特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000号保利世贸中心西塔7楼。
原告武汉通利康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通利康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202.3元,减半收取计2101.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林俐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