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海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海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临沂交通运输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证据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证保28号
申请人:烟台海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沂交通运输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烟台海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系名称为“海颐道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V1.0”(登记号:2012SR013239)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其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涉嫌侵害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相关证据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人烟台海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临沂交通运输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涉嫌侵犯申请人烟台海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为“海颐道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V1.0”(登记号:2012SR013239)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相关证据采取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