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02民初2049号
原告:***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芷江路(聚福花园4栋1单元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099743807M。
法定代表人:汪伯平,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奕丽(特别授权),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重庆龙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铜梁区旧县街道办事处新华街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33982312C。
法定代表人:张正良。
原告***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龙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龙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龙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2元,减半收取261元,由原告***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甘密密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龚小珍